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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云南小学一二年级不进行纸笔考试(2)
第十七条 学校要对考试结果进行整体分析,对教学质量作出科学判断,有针对性地开展教研工作,做好教学指导和教师培训。当地教研机构应当根据考试结果研究制定提升方案,指导学校开展实效、高效的校本研修。
第五章 学生评价
第十八条 各地各校要以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和科学的教育评价观,创新评价工具手段,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探索开展学生各年级学习情况全过程评价、德智体美劳全要素评价。
第十九条 学校要完善学习过程评价与考试结果评价有机结合的学业考评制度,注重学生学习过程性评价,鼓励实践性评价,采用课堂观测、随堂练习、实验操作、课后作业等方式开展学生学习情况的即时性评价,通过定期交流、主题演讲、成果展示、学生述评等方式开展阶段性评价。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学习习惯与学习表现、学习能力与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评价。
第六章 学业质量监测
第二十条 所有县市区每年参加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监测年级为四年级、八年级,监测学科领域为德育、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生物、物理、地理)、体育、艺术(音乐、美术)、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每个监测周期为3年,每年监测3个学科领域。
第二十一条 各地要统筹学业质量监测,防止重复进行。在小学高年级段或初中起始年级组织的学业质量监测,作为评价小学阶段教育质量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开展初中阶段教育质量增值性、发展性评价的重要基础。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校要认真落实《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统筹处理好考试、作业、日常评价等方面关系,完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学校要制定考试方案,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科学合理组织考试、阅卷,规范考试成绩呈现,合理运用考试结果。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校要严肃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工作纪律,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不得向学校、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简单将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或奖惩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依据。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家长和学生正确看待考试结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考试管理作为教育督导重要内容,对发现的违规考试行为,严肃追查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其他现行义务教育学校考试制度,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网站
文章来源:《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网址: http://www.yndlhjyj.cn/zonghexinwen/2021/1126/652.html